各省轄市及省直管縣(市)教育局、招生辦公室:
為進一步嚴肅考風考紀,維護我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公正性和權威性,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結合我省實際,我辦對2011年公布的《河南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生違紀舞弊處理暫行規定》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后的《河南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生違紀舞弊處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轉發至所轄縣(市)區教育局、招生辦公室及普通高中學校,要求各普通高中學校于考試前對考生進行考風考紀教育,組織機關人員認真學習,并在考試期間將本規定放大張貼在考點。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違紀舞弊的處理規定同時停止施行。
附件:《河南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生違紀舞弊處理暫行規定》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
《河南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生違紀舞弊處理暫行規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經警告后,仍不終止違紀行為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并記入個人誠信檔案,提供給普通高校錄取時參考
第一條 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第二條 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第三條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第四條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第五條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它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第六條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第七條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第八條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或者考號、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
第九條 其它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取消當次考試的各科目考試成績,并記入個人誠信檔案,提供給普通高校錄取時參考
第十條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無線通訊工具等參加考試。
第十一條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第十二條 搶奪或者竊取他人試卷或者答卷、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第十三條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電子設備。
第十四條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
第十五條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資料。
第十六條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第十七條 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及草稿紙。
第十八條 其它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的行為。
三、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相關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取消相關考生當次考試的各科目考試成績,并記入個人誠信檔案,提供給普通高校錄取時參考
第十九條 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它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
第二十條 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雷同答案。
第二十一條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
第二十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
第二十三條 其它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四、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的考試,取消當次考試的各科目考試成績,并記入個人誠信檔案,提供給普通高校錄取時參考;考生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第二十五條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它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如金屬探測器、無線電屏蔽儀等)。
第二十八條 其它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五、有下列行為的,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規定嚴肅處理,如是高中在校生的,記入個人誠信檔案,提供給普通高校錄取時參考
第二十九條 替他人參加考試。
六、對上述違紀舞弊考生的處理,由監考員記錄在當次考試答題卡封袋上“違規情況”欄內,同時考點還要張貼示眾
七、各級考試管理部門通過網絡視頻認定的作弊考生以及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雷同答案的作弊考生,除了按照上述對應規定進行處理外,省招辦將對這些考生的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